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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医药费年底结算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11-15

  一、2016年公费医疗门诊医药费最后报销时间:

  1. 2016年12月报销日时,需将您2016年度发生的医药费单据全部结清。

  2. 2016年12月报销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单据,请在2017年2月份的报销日进行报销。过期则不再报销。

  二、住院费报销:

  1. 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院者,请于出院后一周内把住院单据交到卫生所(西区)、医务室(东区),学校统一报送北京市医保中心审批。

  2. 2016年12月31日不能出院仍需继续住院治疗者,请于2016年12月31日到医院做住院费用的“在院结算”,并于2017年1月4日把住院单据交到卫生所(西区)、医务室(东区)。北京市医保中心将于2017年1月初进行2016年全年公费医疗费用结算,到期不交,北京市医保中心不予审批。

  三、2017年1月1日以后的医药费报销,将于寒假后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