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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02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51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在政府主导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家政服务;

()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

()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

()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服务中心()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区县民政部门或者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以自行兴建养老设施。

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并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

()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第十八条 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51日起施行。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条例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

    按国际上通行的老龄化社会的确定标准,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7%,该地区即视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在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北京提前全国近十年在199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

当前本市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截止到2013年,北京市户籍老年人口达到277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1%,常住老年人口292.8万,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45万,失能老年人口45万,空巢老年人约占老年人口的一半左右。老年人口正以每天400人左右、每年15万人左右的规模和年均6%左右的速度增长。预计今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将达到300万;2020年将超过400万。在未来10年内,本市人口老龄化将继续呈现出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增幅快速、需求大量增加等特点和趋势。这个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不仅会影响到本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影响到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

()突出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服务保障问题

    目前本市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够,应对不足,居家养老工作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二是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政策支持少、资金投入少,居家养老的九养政策和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尚在探索实施阶段,支持、培育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的政策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专项津贴补贴碎片化、零散化;三是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不够、服务项目不全,特别是农村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匮乏;一些新建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被挤占挪用,老旧小区的老年活动设施的空间狭小,社区及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不完善;四是老年人就医不便严重影响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项目不全,医药资源少,医疗设施不足,特别是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医疗、护理、康复问题面临极大困难,基本没有得到解决;五是有效服务供给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社会参与较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群众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作用尚未发挥出来。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现实出发,规范政府责任,提高公共治理能力,坚持公共服务体制建设的市场化方向,打破不同主体职能的屏障,整合各类资源,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开放服务市场;需要建立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通过立法立责、执法履责的立法价值理念,协调平衡各类利益主体,推动公共服务和养老服务的体制性改革与前瞻性规划。这些是维护本市老年人权益、提高绝大多数居家老年人生活质量最基本的现实和立法需求。

()引领、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995年,北京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37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社会参与作了全面制度性规定,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立法空间。

    市委、市政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根据我市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定了居家养老和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近十多年的努力和探索,积极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培育居家养老助残队伍,增强了老年人购买服务的意识和能力,积累了一定的政策和实践经验。

    上位法的修订和本市实践经验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审慎研究,对原来修订《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立法计划进行调整,明确提出要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要针对本市绝大多数老年人面临的比较突出的居家养老服务问题,本着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原则,对上位法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即《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通过立法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和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14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起草《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并拟提交201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了起草工作方案,为加快立法工作进度,分别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工作人员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由全国人大、民政部、各高校、研究所和律师等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为提出法规议案主体,牵头法规起草工作。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组根据代表和各方意见建议收集梳理了11个重点问题;先后12次组织部分代表、专家和有关部门,深入城乡基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照料机构进行专题调研;就草案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座谈,共召开专题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和代表意见座谈会11次;对涉及政府职责、医疗卫生服务和长期护理等重要规定和条款,多次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就草案重要问题与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沟通,对重要制度设计委托专家设计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召开主任会议、主任专题会议研究立法工作方案和《条例(草案)》,常委会主管领导专门就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与市政府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条例(草案)》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养老议案建议领衔代表、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委员和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7月上旬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各方意见,共收集各方反馈意见387条,根据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和说明。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二条,不设章节,根据本市情况,重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与制度、界定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责任、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从解决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的突出问题出发,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立法目的

    目前,本市绝大多数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这既是传统养老方式的传承和以人为本的基本需求,也是根据目前的国情、市情所必然选择的经济实用的养老方式。但是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城乡人口高速流动等因素,家庭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呈现出小型化、空巢化特点,家庭成员在家亲自照料老人越来越困难,为此,此次立法的目的就是在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为了解决大多数在家庭养老的老年人在用餐、家政、就医等方面的不便问题和服务需求等实际困难,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社会、市场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责任,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居家生活老年人的社会需求为导向,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为支撑,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以解决生活不便为主要内容的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

    有几点需要说明:其一,关于家庭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与抚养是法定义务而不是服务,即不是本条例所规定调整的服务范围,本条例不宜再做详细规定。但考虑到目前本市居家养老的普遍实际情况和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草案原则规定了家庭成员依法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从而区分居家养老的主体是家庭赡养人和抚养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各类市场主体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其二,关于社区养老服务。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生活在社区,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密切相连,不可分割。因此,居家养老服务,包括各类社区组织和服务主体利用社区资源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各类社区组织和服务主体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其三,关于服务类型主要有三种,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其四,关于失独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的居家服务保障问题,属于特殊人群保障问题,应当通过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残疾人保障等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规范,因此没有列入此次条例的规定范围。

()关于政府职责

    按照立法立责的指导思想,草案细化了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三级政府的不同职责。

    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老龄事业规划,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长及其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十项具体职责。

    草案第四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七项具体职责,包括:整合社会资源,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集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于一体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帮助基层自治组织和服务机构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载体,汇集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整合社会养老服务资源,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供给机制等。

()关于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

    为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草案第五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和派出机构应该支持和指导居、村委会发挥自治功能,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组织开展适合基层老年人群众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使居家养老服务最终能在社区落地做实。具体内容包括:建立老年人社会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组织联络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利用老年人应急呼叫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帮助和支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在居民、村民自治范围内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依法建立老年人组织和专项互助合作组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交往、文体娱乐、互助养老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在本社区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无障碍建设

    为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草案第六条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配置作出规定,同时规定政府应当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利用辖区内闲置的企业厂房、校舍、商业设施、农家院等场所和设施,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资源,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场所;支持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就近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体育等便利服务。

    为了保障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生活的无障碍环境,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老年人家庭进行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配备基本的生活辅助器具

()关于生活与便利服务

    为了解决居家老年人的生活不便的实际困难,根据老年的需求,草案细化了居家老年人所需的基本生活服务,规定各种类型的服务企业和组织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草案第八条规定:社区服务中心、托老所、养老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等,可以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居家生活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服务。关于便利服务,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社区商业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洁等便利服务

()关于医疗卫生服务

    目前,居家老年人的健康医疗服务需求突出,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医疗资源向居家养老服务投入力量是积极完善为老服务的重要措施。

    在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医疗卫生服务上,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卫生行政部门推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的总体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以及本社区用药和配送渠道的保障措施。如草案第九条详细规定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经常就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五项具体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指导、体检,对老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全程跟踪,开展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双向转诊服务和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常见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服务。第十一条规定由市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范围,并建立药品配送渠道,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满足居家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需求。

    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条例应规定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入户诊疗服务的内容。对此,卫生部门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的有关规定,医护人员应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依法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社区卫生工作者对社区居民进行上门医疗诊疗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矛盾,并且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受家庭医疗护理条件和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存在医疗风险,不利于病人治疗和康复。因此,鉴于上位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未将社区入户诊疗服务列入本条例规定。

()关于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长期护理是对失能老年人进行医疗或专业护理来帮助其恢复健康或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健康质量的照护方式,也是居家老年人迫切关心的问题。从长远的前瞻性角度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对居家养老提供的一个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目前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进行认真研究论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在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方面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本市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因疾病或者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服务保障。

      “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承担老年人因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者居家医疗护理照料产生的符合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

      “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推广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居民投保长期护理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关于志愿互助服务

    鼓励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和邻里互助服务是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解决本市养老服务人员缺乏的一个重要补充。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本市培育发展为老公益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鼓励、支持大学和中学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情况登记档案或者记录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扶持发展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志愿者进入老龄后优先、优惠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关于运营支持和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培养

    针对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和养老服务人员短缺的问题,草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对各类服务主体兴办运营养老设施和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提供支持和补贴的内容。

()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擅自改变养老设施功能用途、未按规定履行服务义务和政府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罚则,以保障法规实施的有效性,权威性。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常委会审议。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改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11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为,草案围绕加快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吸收了二审的审议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制办公室受主任会议委托,对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进行了三个方面的修改完善,进一步明晰了居家养老服务的性质和内涵,明确了政府、社区和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老年人的互助服务和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家庭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草案应当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办公室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在政府主导下,以社区为依托,整合社会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提供的公益性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自治范围内组织老年人和居民开展的互助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构成的社会化服务。

二、关于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和强化居民自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同时,要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的自治活动整合、对接起来。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办公室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内容进行合并,并补充新的内容。

    修改后的草案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运行进行监督;建立由居民代表、社区养老设施的运营企业或者组织、社区服务站等多方参与的居家养老工作协调机制;对各类主体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草案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居民开展以下活动:建立老年人服务需求登记制度,健全老年人服务需求及供给信息系统;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建立服务规章制度;对各类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社区老年人和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三、关于老年人家庭成员的责任义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离不开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参与、配合,建议对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作进一步规范。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办公室建议补充相关内容,作为草案第八条,表述为:老年人自愿接受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参与和获取居家养老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一)对服务需求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申请;(二)参加互助组织,并遵守组织规则;(三)自愿参加互助性服务;(四)承担必要的服务费用。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性服务,承担服务成本费用;居民互助性服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市场化购买的服务费用。

      “政府对养老服务企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以降低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负担。对支付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补助。

    此外,法制办公室还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的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精神慰藉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用餐服务,可通过开办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特需上门、开放单位食堂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家庭护理服务,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照料护理服务;紧急救援服务,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呼叫设施设备等支持服务;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提供日间综合照料服务;为老人提供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服务;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不良情绪干预等服务;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被免除。子女应当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要承担相应费用。

    精神慰藉服务是指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不良情绪干预等服务。

新旧小区均要配置养老设施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院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社区医院开药更方便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开展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

()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特困老人有补贴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